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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14时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辖内的广州某工地项目2标段工程工地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8月22日下午,涉事工地按照施工计划正常开展施工活动。广东公司驻涉事工程泥水班组根据工作需要,需通过塔吊将施工材料(盘扣式脚手架杆件)从14#楼一楼吊到天面,广东公司杂工张河南将材料堆码捆绑后交由深圳新天一公司司索工杨某元指挥吊运。杨某元在张某南处于塔吊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的情况下指挥吊运,吊运期间张某南未离开已吊起的重物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14时许,塔吊的主钢丝绳在吊运期间发生断裂,吊钩及吊物坠落,砸中处于下方的张某南,导致其左上肢与躯干离断受伤。
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析),出具了《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8·22”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结论为:“现场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已吊起的重物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停留。涉事塔吊钢丝绳存在腐蚀、磨损现象,在载荷或应力强度超过钢丝绳承载能力、轴向载荷超过钢丝绳破断载荷的情况下发生断裂,导致吊钩及吊物坠落,继而砸中下方工人造成事故。
经综合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一)涉事塔吊钢丝绳存在隐患。涉事塔吊钢丝绳存在腐蚀、磨损现象,当吊起重物时,在载荷或应力强度超过钢丝绳承载能力、轴向载荷超过钢丝绳破断载荷的情况下,存在发生断裂导致吊钩及吊物坠落的隐患。
(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现场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在已吊起的重物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停留。吊运期间张某南未离开已吊起的重物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杨某元在张某南处于塔吊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的情况下指挥吊运且在吊运期间未将其劝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7条③和《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3.0.18条④的规定。